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民初4139号
原告:***,男,壮族,1996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红霞,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二桥头雍景香江4栋2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5URXG。
法定代表人:谭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韦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