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1706号
原告: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峰,吉林弘运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公主岭四六二医疗养老院,住所地公主岭市铁北街。
原告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公主岭四六二医疗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利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