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东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有,总经理。
被执行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经理。
申请执行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4民初2272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工程款384,226.00元;利息28,389.48元,诉讼费5,99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吉B**9号大众捷达、吉B**8号奥迪、吉B**7号傲虎小型汽车;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在进行大量周边调查后,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吉0284执1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