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3356号
申请执行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5月27日、2022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市龙潭区房屋,该房屋已于2022年2月25日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
4.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到**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已于2022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1日以约谈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