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珲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珲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979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珲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本次得到被执行人珲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款29797元,并将执行款29797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珲春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4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