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2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汉阳街南通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郝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红,**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东盟大厦1单元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卫明,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昌邑区。
上诉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卫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8元,减半收取7034元,由上诉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
审判员 任宝君
审判员 卢佳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