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77号院8号楼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阁林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郭杜南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侯长迎,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阁林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阁林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阁林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4423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93元,由原告陕西华亚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冯勤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宝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