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1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镇前道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KYJ6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段村乡段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1584360711T。
法定代表人:毛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