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

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与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21民初358号
原告: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镇前道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KYJ653。
法定代表人:戈兆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段村乡段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84360711T。
法定代表人:毛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折,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施工款3248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6日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钻井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渑池县××村乡柏隆村的钻井工程。工程结算方式为:双方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供给被告发票、被告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后经结算,总施工款为574800元,被告支付了25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下欠的324800元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施工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承揽的该钻井工程项目,无法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致使被告无法正常取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向原告付钻井费用,更不存在支付利息之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钻井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渑池县××村乡柏隆村的取水项目进行施工,钻井工程实行全包,包材料、包水量,井的设计出水量不低于10方/小时,每米1200元。工程验收依据:钻井工程以国家钻井工程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水泵以及设备能安全运行,出水量达到10方/小时,连续抽水48-78小时为合格。工程结算方式为:1、全包1200元/米,按钻杆或入井水管计算;2、双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发票,十五个工作日付清全部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100000元。2018年5月15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工程款发票六份,共计574800元。2018年6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转款100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账户为41×××99和在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2480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钻井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完成钻井取水工程,被告已支付250000元,尚欠324800元未支付,有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工程款发票、被告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往来款项询证函》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辩称该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32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保全费2144元,共计5230元,由被告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