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358号
申请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镇前道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KYJ6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段村乡段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1584360711T。
法定代表人:毛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账户为41×××99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24800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白色丰田豫M×××××号小型客车和价值5万元的灰色皮卡豫M×××××号轻型普通货车,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鑫盛源钻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账户为41×××99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248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渑池雏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豫M×××××号机动车和豫M×××××号机动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