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2民催14号
申请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5号楼1层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XXXXXX3/2XXXXXX6(出票日期2017年12月26日,出票人江苏XX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查宣东
审判员佴永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