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康达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监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康达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昕,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过耀忠,男,195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康达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谢昕、***、***、**、***、过耀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瑞莱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由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2.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被申请人违约所致,申请人请求解除理由正当充分,依予支持。3.被申请人及其他已收到股权转让款的股东对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存在明显过错,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显失公平。综上,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康达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已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其再申请再审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2.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向各被申请人分别发送《关于要求配合移交资产、移交管理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由此可知申请人对二审判决已认可并在履行过程中,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期间,博瑞莱公司2019年4月25日向华能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关于要求配合移交资产、移交管理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博瑞莱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能公司股权转让款630万元支付完毕,并要求华能公司及股东移交华能公司资产、管理权、配合办理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本院认为,博瑞莱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
华能公司各股东与博瑞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履行中华能公司各股东不构成根本违约,博瑞莱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博瑞莱公司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在本院审查阶段,博瑞莱公司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发函华能公司及股东要求配合移交资产、移交管理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以其行为表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故博瑞莱公司在本案中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退还其第一批转让款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侍婧
法官助理余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