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430某某与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5430号之二
原告:***,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愈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