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5430号之二
原告:***,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瑞莱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愈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