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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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027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规划局一楼营业房东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