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122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规划局一楼营业房东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李建明,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