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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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86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裙房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