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86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裙房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