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4836号 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北侧裙房3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万有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