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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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4836号
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北侧裙房3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万有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