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源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994号 原告:金华市源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开发区启动区块(金华市莲湖农业机械厂内)3幢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QUB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北侧裙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Q8F7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金华市源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源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金华市源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