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Q8F747,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北侧裙房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