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Q8F747,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北侧裙房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益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