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八达路369号顺信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QGLL9A。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75号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9TA22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270号案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