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狮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872886098。
法定代表人:汪雄君。
被执行人: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迎富大道茗坊雅苑6栋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587728。
法定代表人:龚红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110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2,6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02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付林源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