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691号
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镇黄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815R00K。
法定代表人:周奀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迎富大道茗坊雅苑6栋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587728。
法定代表人:龚红平。
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泰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计1,418元,由原告上饶县煋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占昊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