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3464号
原告:金华市翊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金瓯路**金报江景公寓****。
法定代表人:唐岳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荣,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园内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翊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翊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金华市翊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惠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黄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