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永昌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园内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PEBQ5L。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1MF3730687B。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2)浙078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旭娟 审判员林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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