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保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保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2300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疆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金保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东城人家**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琦,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保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晓培
书 记 员  季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