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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1857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16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资1117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6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16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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