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622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亦 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