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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622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亦  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