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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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20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6892元,已执行100000元,执行费4053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