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201号
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208室(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578775。
法定代表人:杨东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刘俞杉,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0193397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秦毅,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艾先林,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限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获得批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松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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