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525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578775。
法定代表人:雷埼柯,该公司经理。
被告:汤林,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汤林、***、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瞿明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林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