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6419号
原告:***,女,1947年12月1日出生,住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大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涪陵区。
原告:张欢,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张浪,男,2006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涪陵区。
原告***、张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大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铠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57877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雷埼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41452,营业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房管局集资楼2-1。
负责人:许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余,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迪,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欢、张浪诉被告重庆铠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欢、张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欢、张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欢、张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欢、张浪负担。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