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578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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