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299号
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57877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雷埼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0193397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在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铠鸿实业有限公司应在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柳 国 民
审 判 员 ?? 黄 ?江
审 判 员 ?? 徐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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