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834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对应款项,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584.18元,由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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