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7543号
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北京路西、湘江路北财富公馆财富公馆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徐州市沛县安国镇产业集聚区6号。
负责人:**。
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5元,由原告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