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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沛屯水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沛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沛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屯公司)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苏0322执保11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1844.0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沛屯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屯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