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12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申请人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煜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