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388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 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07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596,377.57元的财产。现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对上海紫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96,377.5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