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171号
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西路农行宿舍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0976861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31-5号美湖美舍A栋住宅楼第2层A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E8JF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以被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全部工程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春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