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428号
原告:***,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陈通美,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陈通胜,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投资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09248254-4。
法定代表人:杨俊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凯,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舒明厚,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406202。
法定代表人:郭竹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光,上海铁路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社会组织代码113407060031082521。
法定代表人:王仕庆,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通美、陈通胜、与被告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焦能才
审 判 员 陈 丰
人民陪审员 潘芙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