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民初5124号
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8587088F。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92482544T。
法定代表人:于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当涂县昌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灿
审 判 员 张桃奉
人民陪审员 姜丽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