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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4332089078。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审被告:蒋某,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被告:**2,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2、蒋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1上诉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在《聘用管理协议》的范围内,该协议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垫付资金的情形,故本案不应适用约定管辖条款,一审法院以《聘用管理协议》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为由驳回**1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即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聘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是基于双方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甲方即**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某 有
审 判 员 陶 金 平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俊 风
书 记 员 丹珍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