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博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中,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民俗街2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6431.19元,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宜区财政局有承建林芝市巴宜区林芝镇特色小城镇派出所改扩建建设项目剩余工程款,待达到拨付条件后再进行划拨后发放,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402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  加
审 判 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益西索朗
书 记 员 白玛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