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2296号
原告: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大道2号24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9675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佑均,系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南州国际星岸3栋2**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XD2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民俗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43320890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重庆大捷洋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淑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