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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都匀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民初47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民俗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43320890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都匀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庆云宫云宫花城22栋2**3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GT2HG。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都匀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46元,减半收取38323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