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海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吉
书 记 员 向巴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