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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宸心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海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吉 书 记 员     向巴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