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执异1号
案外人:**,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案外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天全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天全县。
案外人: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200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案外人:***,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四川省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等12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413605.9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等12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等12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 永 奎
审 判 员 黄国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琼达
书 记 员 旦增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