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7民初4246号
原告:太康县宏大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朋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
负责人:姚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告太康县宏大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太康县宏大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康县宏大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