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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171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汶川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意朋。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汶川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