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与济南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财保85号 申请人:***,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济南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K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K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查封期限: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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